酚醛复合板一般内部标准概述1 范围本标准规定--酚醛复合板的术语和定义、规格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与贮存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用于制作空调通风管道的--酚醛复合保温板(以下简...
酚醛复合板一般内部标准概述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--
酚醛复合板的术语和定义、规格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与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用于制作空调通风管道的--酚醛复合保温板(以下简称:复合板)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。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GB/T 2918-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
GB/T 4132 绝热材料及相关术语
GB/T 6342 泡沫塑料与橡胶线性尺寸的测定
GB/T 6343-2009 泡沫塑料及橡胶 表观密度的测定
GB/T 8810-2005 硬质泡沫塑料 吸水率的测定
GB/T 8811-2008 硬质泡沫塑料 尺寸稳定性试验方法
GB/T 8812.1-2007 硬质泡沫塑料 弯曲性能的测定
GB/T 8813-2008 硬质泡沫塑料 压缩性能的测定
GB/T 10294-200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
GB/T 10295-200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
GB/T 2790-1995 胶粘剂180度剥离强度试验方法 挠性材料对刚性材料
GB 8624-200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
3 术语和定义
GB/T 4132中确定的,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--酚醛复合保温板:由改性酚醛树脂、聚氨酯、匀泡剂、表面活性剂、发泡剂、催化剂、改性剂等配制发泡并与双面带有凹凸纹状的镀膜铝箔、彩钢或镀锌钢经由自动化生产线一次性复合成型的板材。
4 规格
4.1 长度:复合板长度可根据用户的要求截成任意尺寸。
常规规格为2000mm、3000mm、4000mm。
4.2 宽度: 复合板宽度为定尺规格,1200mm。
4.3 厚度:复合板厚度为定尺规格,20mm、25mm、30mm。
5 技术要求
5.1 外观检查
复合板外覆面层要求:粘贴牢固,表面无皱折、无脱胶和起泡现象。
5.2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
5.1.1 铝箔厚度:0.04~0.08mm
彩钢厚度:0.16~0.20mm
镀锌钢厚度:0.16~0.20mm
铝板厚度:0.15~0.20mm
5.1.2 复合板厚度:20mm、25mm、30mm±1mm
5.1.3 复合板宽度:1200mm±2mm
5.1.4 复合板长度:3000mm、4000mm±3mm
5.3 物理性能要求
5.2.1 表观密度 ≧60kg/m3
5.2.2 芯材吸水率 ≦5%
5.2.3 压缩强度 ≧0.15Mpa
5.2.4 尺寸稳定性 ≦2%
5.2.5 弯曲强度 ≧1.1Mpa
5.2.6 180°剥离强度 ≧0.15N/mm
5.2.7 导热系数 ≦0.035 W/(M·K)
5.4 燃烧性能要求
复合板的芯材的燃烧性能要达到GB8624-2006难燃B级标准,复合后的复合板可达A2级。
6 试验方法
6.1 复合板尺寸检测
6.1.1 铝箔、彩钢、镀锌钢和铝板厚度用千分尺测量,精度0.005mm。
6.1.2 复合板厚度用游标卡尺测量,精度0.02mm。
6.1.3 复合板宽度用卷尺测量,精度1mm。
6.1.4 复合板长度用卷尺测量,精度1mm。
6.2 物理性能检验
6.2.1 表观密度,依据GB/T 6343-2009泡沫塑料及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。
6.2.2 吸水率,依据GB/T 8810-2005硬质泡沫塑料吸水率的测定。
6.2.3 压缩强度,依据GB/T 8813-2008硬质泡沫塑料压缩性能的测定。
6.2.4 尺寸稳定性,依据GB/T 8811-2008硬质泡沫塑料尺寸稳定性试验
方法。
6.2.5 弯曲强度,依据GB/T 8812.1-2007硬质泡沫塑料弯曲性能的测定。
6.2.6 180°剥离强度,依据GB/T 2790-1995胶粘剂180度剥离强度试验
方法挠性材料对刚性材料。
6.2.7 导热系数,依据GB/T 10294-2008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
测定 防护热板法。
6.3 燃烧性能检验
可按照GB8624-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进行试验。
7 检验规则
7.1 检验分类
--酚醛复合保温板检验规则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2 出厂检验
7.2.1 出厂检验项目
出厂检验项目为:表观密度、尺寸及其允许偏差。
7.2.2 抽样
出厂检验以同一配方、同一工艺、同一规格、同一类型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,大批量不超过3000㎡。
产品的表观密度及其偏差每批随机抽取三个样品,尺寸及其偏差每批抽取十个样品。
7.2.3 判定
a)产品的表观密度全部符合5.3.1要求,尺寸及其偏差全部符合5.2要求或有一个样品不符合要求,该批产品合格;
b)产品的表观密度如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符合要求,则该批产品不合格;
c)产品的尺寸及其偏差如有四个或四个以上不符合要求,则该批产品不合格;
d)产品的尺寸及其偏差如有两个或三个不符合要求,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试验,如全部合格,该批产品合格;如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符合要求,则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7.3 型式检验
7.3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定型鉴定:
b)正式生产后,原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制品性能时;
c)正常生产连续一年;
d)停产六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e)******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3.2 型式检验项目
型式检验应对第5章全部要求进行检验。
7.3.3 抽样
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,每项性能测试一个样品,按第6章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备样。产品形状不能满足试验方法中对样品的要求时可按同一配方、同一工艺、同一类型制备样品。
7.3.4 判定
a)型式检验结果如全部符合第5章要求,该批产品合格;
b)如导热系数或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,则该批产品不合格;
c)除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外其他项目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要求,则该批产品不合格;
d)除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外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可加倍复检。如复检全部合格,则该批产品合格,如仍有不符合,则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8.1 标志
8.1.1 产品的标志应清晰、易于识别,具有耐久性。每包板材在出厂检验合格后,要粘贴产品合格证。
8.1.2 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:
a)产品名称和规格;
b) 产品执行标准;
c) 出厂日期或批号;
d) 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
e) 检验员及检验印章
8.2 包装
产品的包装应能保护其内装产品不被损坏,产品包装的包装材料可由供需双方协商。
8.3 运输和贮存
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磕碰、重压,避免日光曝晒和风吹雨淋。运输过程中还应符合交通部门的要求。